宋祖德被判网上道歉七天 兄弟俩赔金巧巧20万

发布时间:2009-12-19 12:45:08    点击数:341
演员金巧巧诉“大嘴”宋祖德及刘信达名誉侵权案,昨日下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被判令删除个人博客中的涉案文并分别在各大门户的博客频道首页持续七天向金巧巧赔礼道歉,两人各赔偿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朝阳法院在庭后还向各大门户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加强对网站内容的审查和监管 博客被称文学创作 金巧巧诉称,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信达,在其博客上创作了两篇“虚构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的博文,刘信达还在博客上承诺,愿承担他人因刊登或转载其创作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宋祖德进行转载。去年11月,涉案文章出现在了各大门户的宋祖德博客上。 宋祖德辩称,对涉案文章进行转载是经刘信达允许的合法转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信达辨称,金巧巧无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中的“金巧巧”与她是同一人,并反指金巧巧是在此事炒作。 刘信达的代理律师称,两篇博文属于文学作品,具有想象和虚构的特点。 判决书谴责两被告 法院判决称,刘信达撰写的两篇涉案文章,均提到“金巧巧”的演员身份,博客文章后的部分网友评论也显示,公众已认为博文中的“金巧巧”直接指向的就是演员金巧巧。 此外,刘信达并未否认文中关于博文内容和情节存在虚构和捏造,一些评论低级、粗俗,丑化了金巧巧的形象和人格。 法院判决,两篇文章构成诽谤和侮辱,侵害了金巧巧的名誉权。宋祖德未对文章内容及侮辱性评论进行核实、调整或删除,就在其多个博客上同时刊载,具有利用博客的知名度扩大和加速传播的主观故意,也构成了对金巧巧名誉权的侵犯。故判令二被告删除涉案文章,分别在各大门户的博客频道首页持续七天向金巧巧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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