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产部互联网域名公告

发布时间:2008-10-26 22:49:26    点击数:222
为满足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部对现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了局部调整(在顶级域名CN下增设了.MIL类别域)。现将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予以公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六年二月六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 三、顶级域名CN之下,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 设置“类别域名”7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MIL—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设置“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 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在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上一篇: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下一篇: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返回所有新闻信息]

您的网站 © 中国 版权所有 本站程序界面、源代码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严禁使用
Copyright © 2000-2015 您的域名. All rights reserved
以下js为测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