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经营者的窘境 深度解咒“网店新规”

发布时间:2008-08-20 20:28:48    点击数:254
被称为“网店新规”的《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于7月初推出伊始,就在线上和线下引发争论如潮,政府、中介机构、网商、第三方平台、消费者、媒体、学者众说纷纭。 一部由地方工商部门颁布的补充性法规,为何会引起如此的轩然大波? 在采访过程中,我们发现此次风波的产生不仅仅是网商与工商之间的矛盾,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电子商务爆炸式发展引发的种种问题,是政府职能部门在新兴事物面前“先缺位,后逾位”的监管缺失,是国内中小企业在恶化的外部环境中顽强求存,是新兴生产力与陈旧生产关系之间的错位。 我国秦汉时期,江南地区的社会生产远远落后于黄河流域,但到了北宋时期,南方经济超过北方,经济重心出现转移。 发生经济中心南移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南方的统治者比较重视发展经济,采取了众多鼓励农耕和商业发展的措施,营造出相对北方更加稳定的局面。其结果造成大批北方生产者逃离战乱动荡的北方南迁。可以设想,如果由于“网络新规”的实施,造成大批中小卖家的网络迁移,将使政府职能部门真正丧失对网上交易的监管,并造成“中国电子商务退步十年”的局面。 但愿历史的覆辙不再重蹈。 对捕鱼者说 捕鱼不是电子商务当下的命题。做为养鱼者,如果在这个时候再不放水养鱼,用宽容、扶持的政策来安抚众鱼,其结果甚至可能是:北京将再没有电子商务。 全球经济“风刀霜剑严相逼”,国内的电子商务行业也冻得直哆嗦,但这不是电子商务行业遭受到的唯一霜冻。北京市工商局“网店新规”的出台,无疑让电子商务行业“雪上加霜”。这个新法规的出台,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电子商务网站的烦恼,也成了千千万万在北京从事C2C网上零售业务的“C”们的一块心病,成了整个零售产业的一块心病。 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判断一个政策法规的出台是否合理,通常会有几个标准:一是看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二看是否符合具体国情,这其中包括审时度势,看时机是否恰当;三是要讲究协调,表现为地方性的政策法规要符合国家的整体战略,不能与其它政策相抵触、相矛盾。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网店新规”的出台都只能算是一笔糊涂帐。 维护生态 从客观经济规律来讲,网店新规已经违背了“市场经济优先”原则。市场经济好比一个具备完善生态系统的池塘,政府好比养鱼者:池塘里有鱼有虾,有各种微生物和水草,有土壤有水有阳光照耀。从生态学角度分析,大鱼需要吃小鱼,小鱼需要吃更小的动物,最小的水生物需要吃水藻……水藻的存在虽然可能会带来一些混浊,但不会混浊到不堪的地步,因为自然有别的制约因素使得水藻不能无限制的繁殖,这是一整套相互制约的和谐生态系统。 所谓“市场优先”的原则,就是养鱼者要优先发挥这个池塘自身的生态循环活力,经济政策的制定不能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造成制约性的干预,如果市场能解决的问题,应该优先交给市场来解决。 C2C电子商务无疑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其主体就是活跃在网络当中从事零售交易的“C”们。按照政策制定者出台网店新规的初衷,其目的是为了清理掉池塘中一些搅乱秩序的“烂鱼烂虾”。 但是,这些“烂鱼烂虾”真的猖獗到影响了整体大局,需要捕鱼者们横加干涉的地步吗? 1984年年广久在家里炒瓜子卖,别人告他雇佣了100多人,成为剥削阶级。邓小平说:“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 昔日,秦王赢政因发现了几个从外国来捣乱的人,遂下令逐天下客,要把秦国境内所有的做官的外国人驱逐干净。大臣李斯提出了劝告,不能因噎废食,只因为发现了几个间谍,就乱了民心,损失了全盘利益,秦王接受而撤销逐客令。 邓小平、李斯早就告诉了我们,所谓“烂鱼烂虾”的出现,并没有影响到大局,反而是捕鱼者“清理水质”手段的不当可能会影响到大局。“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这就好比竭泽而渔,把所有的鱼虾,包括好的、坏的通通都检查一遍,结果,好鱼虾们也受到了影响——缺氧的、渴死的、吓得魂飞魄散的…… 池塘里水质有一些不干净,自然有微生物来化解它们,重新恢复这个池塘水质的清澈、活力。目前中国的C2C网站:eBay易趣、淘宝等在诚信与安全方面都做出了许多努力,在促进C2C交易诚信与安全的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多种方法,比如说评价机制、先行赔付机制、卖家取证机制,以及身份证认证系统、信用评价体系等。这些诚信安全体系就好比池塘中的微生物,起到了自我清理、保证其它生物身心健康安全的作用。 放水养鱼 那么,养鱼者目前能做什么?按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学术专家委员会主任李琪的说法,应该“放水养鱼”。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研究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络零售总交易额561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及1%;2007年中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21239亿元,网络零售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份额仅2.6%,同期,美国网络零售在其零售市场的比例为3.72%,英国达4.5%,韩国更达惊人的8.65%。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网络零售产业还只是肉眼能勉强看见的“鱼苗”。但是,这些“鱼苗”正在以惊人的速度长大——10年里,这个市场以每年100%的复合增长率增长,这一趋势在未来5年将继续保持。 但是,保持如此高速增长有一个前提,就是政府必须对这些脆弱的“鱼苗们”采取呵护措施,而不是索取。 纵观中国政策法规的出台,一向讲究“审时度势”,准确的形势判断和时机把握是政策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所在。政策的对错有早晚的问题,离开了一定的产业条件和背景,政策本身的存在价值及其功能就无法发挥。我们无法预计新规出台以后所造成的后果,税收也许短暂的增加了一点,但相比整个网络零售产业所带来的长期效益而言,无异于“在蚊子大腿上割肉”。这一小块肉也许还不够工商塞牙缝,但却造成了巨大的长期效益的损失:不仅指的是网络零售交易总额的萎缩,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就业率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民心的稳定以及长期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发现,在包括网络新闻、网络音乐、即时通讯、网络视频在内的十大互联网应用中,政府管得多的并不是发展得最好的,在网民中占有率最高的恰恰是管得比较少的,比如搜索引擎。“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搜索引擎的管理法,但是搜索引擎发展得非常好。”阿拉木斯说。 我国经济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去管理微型经济”。对此,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信息产业研究部副部长卢奇骏的观点精辟:从产业角度来看,网络零售业属于一个先导性产业、新兴产业和朝阳产业。所以他认为,针对电子商务的法规应该是促进法,而不是管理法。卢奇骏认为,即使要制定法规,也不是北京市工商局份内的事情,应该由国家制定,同时兼顾社会各阶层、各主体,各部门的利益调整,这样才是一部能够在中长期内引导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作为《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去年印发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以“培育”为指导思想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战略:“以大力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切入点,培育龙头企业,发展新型服务,扩大服务领域,促进服务贸易,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就业增长。”这表明,国家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战略倾于“放水养鱼”,而网店新规背离了这个基本的基本原则。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于法鸣近日表示:“以后凡是生存型新创业的企业,3年以内基本不收税。”于司长还表示,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将在全国搞100个创业型城市的试点。从这个角度,网店新规跟国家的就业政策形成了对抗。 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加快电子商务普及与推广,提高电子商务整体应用水平,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市已将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当前信息化建设的三大任务之。从这个角度来说,网店新规跟北京市自身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也是背离的。 以上例举的网店新规所面临的三个悖论,其实涉及到了政策出台的“协调性”的问题,任何一项政策在其可适用的时空范围内,如果与其它政策相抵触、相矛盾,会造成各项政策的功能紊乱。这项网店新规的出台,其实只看到了自己的利益,没有考虑到与其它政策的协调与搭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为下一剂猛药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结果引起了身体系统各个部位的反抗。 如果实在要捕鱼,什么时候合适?中科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吕本富则提出了可操作的底线,那就是“三不原则”:网络零售占整个零售业5%以下时不管;网络零售的就业人数在500万以下不管;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在5万以下不管。 所以,“捕鱼”不是电子商务当下的命题。做为养鱼者,如果在这个时候再不放水养鱼,用宽容、扶持的政策来安抚众鱼,其结果甚至可能是“鱼儿”顺着水流跑到环境优良的地方去了,北京再没有电子商务。 但愿历史的覆辙不要再重蹈。 仓廪实,再新规 仓廪实而知礼节,对于“仓不实”的中国电子商务,扶持和间接帮助应该胜过权力撒网的监管,才能产生成熟的消费者,营造优秀的市场环境。 网店新规甫一推出,质疑和反对声音不断。8月2日至3日,第二届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亚太中小企业峰会在杭州召开。来自不同部门的专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该规定的不合理性。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则向媒体透露,“我们已经取得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和认同,这点请大家放心。经过学者专家、网民以及行业协会的努力,已经和有关部门达成意向理解。” 其实,早在今年4月,相关政府部门就表示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加强监管,而首要解决的,就是电子商务所面临的网店经营的资质和税收问题。而北京市工商局这个地方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引起的关注,不仅因为北京市政策对于各地政策的影响和垂范作用,还在于网店新规关涉人群的巨大:平台、企业、小型商户⋯⋯我们不妨从支出和成本方面衡量规定出台后各方利益的变化和权衡。 C们痛苦 在这个规定中,指出了不需要办理执照的人群:一是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二是已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三是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据悉,网店办照仅需身份场所证明及23元手续费,用于资质审核500元,即使对于微利的小商户,523元的支出也不至于“断了100万人的生路”,但是有网上商家提到,自己主动去办理营业执照,对方告知除了需要提供房产证明外,还要到街道盖章。结果到了街道,工作人员拿出一张表格,要求让邻居签字证明开店不会骚扰他人。这样看来,这位商户为了拿到一张可能给自己带来微薄利润的执照,还要花费人力财力用在与邻居相处的人际关系维护上。可谓得不偿失。 那些在淘宝们上面靠卖几件衣服、小饰品补贴家计的小型商户,害怕的是523元背后的真实代价,是一个从“网下”追到“网上”的“城管们”决定的真实价格,而一旦这个价格高于他们付出的,数以百万的C们将不得不离开电子商务平台。 如果通过新规将C赶走,不排除这种可能,小型商户可能转战于社交类网站,而这样将使政府真正丧失对小型商户网上交易的监管。很多专家批评《意见》使“中国电子商务退步十年”。 政府的执政成本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相对简洁的贸易方式使得很多人认为网上贸易成为各种经济方式中最大的“税收黑洞”,网络仿佛成了商人的避税天堂。 实际上,在B2B、B2C、C2C等形式中,涉及B的形式中电子商务都不是他们的避税渠道。我们看到,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很多电子商务平台,作为B出现的交易方是要上传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来取得经营资质的,他们通过网络实现的销量计入税收部分,对于B2B、B2C来说,电子商务给予他们更重要的是网络带来的信息和宣传效果及其相应的相对简单的贸易过程。 电子商务税收灰色,比较集中的体现在C2C上。在全世界各大C2C网站中,充斥着出卖衣服、小饰品、玩具等小商品的商户,他们或者是“出卖个人闲置商品”、出于交流、易货目的的交易,也存在批量销售、以网上店铺作为其生意全部的准“B”们。对于“纯粹的C”们,即“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在《意见》中,明确指出了这部分交易不属于纳税的范畴。然而电子商务发展数年来,如何区分盈利与非盈利,区分B与C,都是在执行上有相当难度的事情。 作为地方政府政策法规性质的《意见》,在执行上的难度当然不只区分B与C。新规已于7月2日出台,并在8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对于商户如何拿到营业执照,需要经过何种审核,审核的程序如何,都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就《意见》本身来看,审核的成本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也远不只颁发营业执照那样简单。除此之外,仅作为地方性规定,对于如何界定网商“属于”北京地区,技术上都相当不明晰。 因此,从技术和专业人才的成熟度上来讲,未必有《意见》执行的合适时机。而且,从数目上来讲,对于那些微利的“小本生意”,征收税款的数目和审核所需要的技术、人力成本相比,孰高孰低,也是值得精确计算的项目。 在执行的权力归属方面,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交叉。两者如何协调、权责明晰地执行《意见》,又是意见之外的隐性成本。 从eBay看税收 在8月2日杭州召开的亚太中小企业峰会上,作为会议分支的第五届网商大会评选出十大网商,我们发现,即使是排名靠前的网商,规模也不过是年销售几百万到几千万的公司,其中还包括一对靠诚信勤劳致富的残疾人夫妇。就在开会当天,即《意见》实施后的第一天,几位优秀网商还面临着破产的危险。这不禁使人质疑,即使C2C真的是税收的灰色地带,按照中国电子商务的生态现状,真的是对这些网商征税的时候吗?加强税收与提高国民收入,试图规范新兴产业与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究竟哪个更是当前政策应该倾斜的一方呢? 我们知道,对于电子商务较为发达和成熟的美国,虽然有1998年出台的《互联网免税法案》,但对于有形商品,比如在亚马逊网站上购买的每一本书,其价格都标明了税额是多少。在美国,电子商务不免税。但是与此对应的是,美国的C2C网站不免费。而对于目前仍主要以免费C2C为主的中国电子商务部分,突然而猛烈的税收形势无疑会让C2C平台和网商们措手不及。 而这种“免费”与“收费”的关联,eBay和淘宝在中国市场的不同表现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个问题。今年5月份,eBay新任首席执行官约翰·多纳霍和首席财务官鲍伯·斯旺在“高盛互联网峰会”公开承认,eBay业务表现欠佳。由最初90%的市场份额萎缩至目前的不足8%,eBay成为互联网风云的live版解释。 很多人认为,eBay的失败始于“收费”。根据当时的统计数据,实施收费后,eBay易趣最多时有超过40%的老用户流失。“在中国C2C市场爆炸性增长的几年里,eBay在一个正确的时间,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战略”,eBay易趣后来又重新回到免费状态,但是江山已被淘宝夺去大半,用户形成的习惯已经难以让eBay易趣再重夺市场了。 “从免费到收费,再到免费,eBay在中国市场原地转了一个圈。”eBay易趣前任CEO邵亦波认为,eBay易趣的失败就在于eBay的不够本土化,并认为淘宝的“免费”搞砸了电子商务,认为它让人们将“免费”与“服务”混同了。 实际上,两者的成或败都在于对中国“成熟消费者”的认识,而面向电子商务的税收,也在于对此的把握。邵亦波认为,“通过不收费拿到的用户,就是不想交钱的人,而且他们已经把免费当成一个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仍然是面向美国成熟消费者的eBay,他们仍然将服务与价格对应,实行收费;与此同时,淘宝做的是,用“免费”来吸引、等待、培养成熟的消费者,让用户认识到服务的价值,并可以逐渐为服务付出价值。 所以,从网商的纳税意愿来看,还是要等待这个市场的成熟,网商对网络平台的价值有了充分认识,懂得收与支的关系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就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电子商务甚至整个消费领域的培养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任何倾向于监管、压制的政策都会使过程放缓,正如在战争期间把精力放在国民要讲卫生的教育上一样,是不合时宜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更要选择最恰当的时机,使得将现有税制加于网络,但不至于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B2B2B的网商诚信 在关于电子商务不规范的论调中,网商诚信和网上交易商品的质量问题、法律问题及权利维护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实际上,与普通的线下交易相比,电子商务自主构建的信用环境好于网下:在缺乏实名信息的网络世界显得虚拟,但是却把商家推到了一个空前立体的监控条件下,形成网络的自律。 这就向我们展示了一种网商自我形成信用体系的可能,正如阿里巴巴平台推出的“网络联保”的贷款形式,就是一种颇具新意的尝试:即联合体内如果有成员到期无法偿还款项,则由其他联合体成员代为偿还。这种贷款“连坐”方式,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的抵押瓶颈问题,也促进了网络诚信的构建。这说明,B2B解决不了的,不一定B2B2B解决不了。完全可以利用中国特色的人为因素,构建中国的自然的信用系统。 仓廪实而知礼节。对于中国电子商务现状,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产业实行监管、压制政策并不适合。这并不是说不需要监管,对于市场力量、经济手段无法达成的方面,则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干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以无法替代的行政力量给予支持。 对新产业的约束和指导是合理的,但是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和对未来的影响。我们既不能不计长远让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成缺乏行业规范的产业,也不能因噎废食地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市场力量与行政手段适时地间接帮扶,才能促进这个产业发展,便于培养出能与国际接轨的、有普适价值的巨大力量。 区别对待B与C 网店新规激起争议甚多,实也有法可依,然而,合法却并不一定合理,将C与B区分开来,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 8月1日,尽管承受了舆论的巨大压力,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北京网店新规即《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还是如期实施了。然而它实施所带来的效应,似乎并没有给其制定部门——北京市工商局带来更多的欣喜和收获,接踵而来的问题却排山倒海,扑面而来。修改地址、变一手为二手,许多店主已完成“革面”,还有一些正在打此算盘。 新规制定者对《意见》出台后的激烈反应感到吃惊,他们认为自己只不过在做一件合法的事情。而经过考证,记者也惊奇地发现,尽管质疑声此起彼伏,网店新规本身也确乎有其合法的一面。 合法 让经营者办理执照,这本来就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 5年前,国务院颁布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此《办法》中的第二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而北京市工商局要求网店办执照则正好是符合《办法》精神的,并且它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不仅如此,《办法》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在电子商务领域,工商行政部门也有责任予以管理。2007年6月1日出台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一下简称《规划》)强调: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电子商务的相互协作和发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及相关机构的管理,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依照上位法,北京市2007年出台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套条例显示了北京市有关部门对于北京信息发展建设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几个月后的网店新规埋下了一颗种子——《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含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这便是网店新规出台的前身。 而《条例》的第二十六条所指出的,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这条规定,又被著名律师胡钢先生赋予了“创新”的意义,胡钢先生称这一点是以往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没有出现过的,是一个制度的创新部分。在这个既合法又具创新精神的《条例》之下,诞生了被称之为网店新规的《意见》,其合法性显然不可怀疑。 然而,这个既合法又具创新精神的《意见》却使制定者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不合理 根据四大门户网站的调查,近9成的网友反对网店新规的实施。如此激烈的态度,可能是由于制定者的一棍子横扫了一大片,其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了专门从事商业的B,还有仅仅是想开个网店补贴家用的C。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吕本富认为“网上C2C像集体经济的农民自留地一样,在创造就业的机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平衡等方面创造了巨大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C2C的出现和发展对社会保障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正如吕本富教授指出的,C2C与集体经济中的农民自留地有着诸多相同之处。C之所以称其为C,因为他的主业还是消费者,生产经营只是他的副业。农民就有这种情况,在集体经济时代,农民自留地的管理也被以消费者的身份管理,而不是生产者的身份。历史的经验也揭示了发展C2C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20世纪50年代,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但却划分了一部分给社员种植蔬菜,这就是自留地。从1958年开始,自留地逐步被纳入集体。此后,人们饱受了“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三年大饥荒的煎熬,数千万农民饿死。大饥荒笼罩全国时,中央开始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1962年9月27日,被视为人民公社宪章的“农村六十条”把自留地经营的权利重新还给农民,农民开始“两条腿走路”。 1964年,因洪水而取消自留地的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在陈永贵的带领下发展成了典型,以至毛主席发出了“农业学大寨”的号召。 一个又一个大寨涌现了,自留地被收回了,但是农民的日子却难过了:负担沉重,收益下降,普遍陷入贫困境地。 肖东连在《一个时代的终结》中写道:“农民收入20年间几乎没有提高,1976年全国农村人均口粮比1957年还低4斤,人均年收入在60元以下的生产队占38%,全国有1.4亿农村人口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 党中央认识到了自留地的重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六十条”的第四个版本:社员耕种的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各地开始全面恢复农民的自留地,恢复农村集市贸易,鼓励生产队搞多种经营,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 随着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全面实施,自留地的实际作用并不大了。但集市贸易、副业经济却蓬勃发展。农村劳动力解放后,大量农民进城了,靠自己的劳力赚钱,回家盖了楼房,买了拖拉机。经济发展后,大家都开始追求更高的生活水平,城市居民开始搞个兼职,赚些外快,买个汽车,同时社会上也依然存在着低收入人群,依靠兼职以解决生计问题。人们在“自留地”上的辛勤耕耘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过去的历史经验证明,保护农民经营自留地的权利是正确的。网店新规制定者们没有考虑到历史的因素,将C纳入B管理,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要保护C的权利,发展C2C,还应当将B与C区分开来,对C可以比照自留地和集市贸易,放松管理。但是这一放松管理,会不会在C里混进大量的B,以致“该管的没管着”? 当然不会。 从职业划分来说,C混同于B只可能是偶然现象,而不是必然现象。C从事电子商务仅仅是为了补贴家用,赚点小钱。如果想赚大钱,发展到一定规模就想变成B了,就自然在工商局的管辖范围之内了。在业务开展方面,B的大规模和实力显然比C的小卖店更能吸引买家。山西一农民在网上卖煤,大同煤矿也在网上卖煤,后者在规模和可信度方面肯定优于前者,对客户的吸引力也远远超过前者。 所以将C区分于B是可行的,但是如何区分,这还需要研究。为了使电子商务市场更加井然有序,在2007年出台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国务院提出各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其责任与义务,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仅仅过去一年,是否已经研究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合情合理地解决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问题?目前有关部门在B与C的区分问题上并没有拿出一套合理的办法,新规的推出并非在万事俱备之下,在没有研究透彻的情况下出台网店新规,也是不合理的。 走向合法合理 不合理性让网店新规饱受争议,如何让其合理呢?这个问题早就有上位法给出了答案。 2003年出台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要求从事商业活动必须办理经营执照,但第21条规定了特殊情况: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中的21条给了我们很大启发,首先,对于从事市场活动的主体而言,在农贸市场出售自产产品的农民,经济状况处于社会的末层,而在网上买卖商品的个人有很大一部分也都是低收入人群,属于弱势群体;其次,对于市场而言,农贸市场给农民提供了一个可以获得收入以供生活所需的环境,而C2C的平台也同样在一定意义上发挥了社会保障的效用,为低收入者开辟了另一条维持生计的途径;再次,21条中还提到了“人民政府指定区域”一说,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农民的照顾政策:主动为农民的自产自销指定场地环境,鼓励农民买卖自产产品,而在网络平台上买卖商品的同样属于低收入人群的C却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甚至还面临着被迫撤柜的危险。 日前,财政部和发改委下发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明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可见,政府在积极为保障社会安定作工作。同样,相关部门也应该响应上级号召,为那些面临撤柜危险的C们开绿灯,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在《办法》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政策,另一方面,我们还看到了可贵的分治精神:即是将以经营者和消费者身份进行市场活动的主体,采取区分治理的办法。 问题又回到了如何区分分治对象上。在网上交易中,一些个人卖家将商品交易作为主业,即个体户,属于职业从事网上交易的人群,他们把从事网上交易作为主业,而另一部分,则是把网上交易作为副业,作为对主业收入的补充,贴补家用。 所以我们认为,较之《意见》主张的以盈利、非盈利为界限界定是否属于办理营业执照的范畴的不可操作性而言,通过主业、副业的差异对B与C进行区分会更加有效。除此之外,姜奇平认为应从效果方面来予以界定。具体来说,可以从交易的次数和金额来区分,但具体标准还需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研究。 2003年时,网络零售还处于萌芽状态,制定法律的人自然没有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现在随着网络零售影响力越来越大,立法也应该与时俱进。所以新规走向合法合理的出路是将C划分出来管理,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应对《意见》中所指“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中的“个人”做出进一步细化的解释,将以消费者身份买卖商品的个人从中剥离开来,给他们经营网上自留地的权利。 小强的战役 无论C还是脱胎于C的B,做小做强,都是他们在外部环境恶化、内部产业调整中的立命之本。 “感谢这个网络信息时代,让我有证明自己能力的平台。”在淘宝社区,一篇名为《从一个淘宝普通店铺到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的帖子受到热烈追捧。 帖子的作者郭勇生活在沈阳,现在经营着一家图文设计公司。 “初识淘宝是因为自己酷爱网络游戏,很多值钱的东西想处理掉。”当时在沈阳鲁迅美术学院读装潢艺术设计专业的郭勇开始在淘宝开店,经营《梦幻西游》的游戏点卡。一个月的时间,郭勇将自己的2000多万的虚拟梦幻币兑换成点卡销售一空,店铺也从零信誉做到了三颗心。虽然网络的虚拟交易方式与淘宝非常合拍,但郭勇觉得“毕竟是靠辛苦赚钱,命运掌握在游戏开发商手中”,加上工作后没有时间再玩游戏,网上的小店渐渐停滞下来。 直到有一天郭勇结识了创维手机在辽宁的总代,产生了将手机拿到网上卖的想法。起步很艰难,郭勇用了半个多月的时间迎来了手机店的第一单。买家在付款前和郭勇从早上8点到晚上5点聊了整整一天,范围从手机价格、质量、样式、颜色、售后服务一直聊到国产手机的未来,甚至“从人品问题一直问到乔丹为啥退役”。一周后,郭勇迎来了该买家的好评。 4个月的时间,郭勇卖出了60多部手机,并积累了最初的商业经验。 为了赚取信誉快速升钻,郭勇尝试以自己的老本行服务淘宝网上的卖家,做起了网络名片设计。“我原来做的设计基本都是在公司里服务那些大客户,而真正服务淘宝上的买家并不那么容易。”郭勇做每一张作品都非常用心,“直到现在,淘宝上还有名片店在盗用我的作品。” 让郭勇没想到的是,设计定单越来越多,渐渐取代了手机经营,他开始不出家门在家做设计,无心插柳做成了专业网络设计店。随着2007年拿到沈阳市工商局广告协会广告设计大赛的金奖,郭勇成立了自己的图文设计实体公司。 自下而上的热情 郭勇是当今中国千万网商群体中的一员,他经历了标准的C2C阶段,是一名典型的C,在发掘出自身真正的兴趣和爱好后,最终选择成为线下实体公司的B。 咨询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额达561多亿人民币,与2006年312亿元的总成交额相比,增长90.4%,之前两年的增长率也都在100%以上。 90%~100%的年均增速远远超过网民人数的增长速度,更超过GDP增长,爆发式增长的背后,是千万网民自下而上不可抑制的创业热情。这种自发式的创造性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中,只有农村“包产到户”可以与之媲美。 1978年春天,安徽省肥西县尝试将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户负责,取得明显效果后在安徽全省铺开。在“不宣传,不制止”的政策下,1981年1月,全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只占总数的1%,当年6月就猛增到20%。 由于包产到户“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规则,是将整个农业生产周期内的全部生产任务承包给以户为单位的农户负责完成,改变了生产关系,从而点燃了农民发家致富的热情,最终撬动了农村长期停滞不前的生产力。 清华大学柴跃廷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是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包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力和物质的消耗,可以减轻交通压力、减少环境污染,转变生产流通消费方式。 除此之外,从更深的角度出发,网络拓展使企业在更大范围内有效、合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资源,为企业和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甚至整个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都提供了最好的平台。 “如果站在国民经济的角度认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就不仅仅是网络互动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基于各种网络发展出来的交易、技术、在线交易、 认证等等,会形成新兴的电子商务业,新兴的电子商务业是未来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柴跃廷教授认为,发展电子商务实际上是在发展中国新的生产力。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今天的网络和信息技术构成了先进的生产力,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生产关系就构成了未来信息社会的经济基础。电子商务在目前进展过程中的种种不顺利,正是与先进生产力配套的外部生产关系不到位的一个明证。将先进生产力套上落后生产关系的沉重龟壳,只能使其沦为丧失活力、反应迟钝的二手货;反之,新生产力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会不断通过自我修订、自我调整来进一步解放自身。 淘宝网在今年3月推出了“假一罚三”举措,其假货纠纷处理方式为“买家申诉,卖家举证”。也就是说,如果买家认为购买的商品为假货,淘宝会要求卖家举证证明其所卖出商品不是假货。如果卖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一律视为假货。 这一举动就是新兴生产力自我解放的重要表现,它颠覆了中国司法界历来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第一次出现在普通消费领域。因为无论是网络购物还是线下消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个体都难以进行取证、检测行为,“卖家举证”原则适应电子商务的客观规律,从维权角度更加倾向于消费者群体。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物的欲望就会被最大限度地释放,从而增加淘宝网上的交易量,对于卖家来说,出货量的增加,新增的利润完全可以弥补甚至超越“卖家举证”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另外,我们日常购物的“谁主张谁举证”,在“卖家举证”的体系下处于劣势。越来越多采用传统购物模式的买家会因为这种示范效应与便利,选择进入网购领域。 因此,影响现阶段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就是以外部政策、内部支持体系为代表的生产关系,但生产关系的改变从来不是自发的,而是被动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它是顽固的,必须由时代勇士来打破,正如30年前的“包产到户”。 C的价值 严格来说,如今C2C平台上的个人店铺已经不能简单划归C2C。随着越来越多“钻石级”卖家涌现以及品牌公司的入住,这些平台已经从“网上自留地”向包含街边小店、中型商铺乃至高档品牌专营店的“混搭商圈”发展。 这种混搭现象的出现正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进步表现。电子商务协会理事、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起草人赵廷超表示,目前我国个人网络交易的组成以大学生、家庭妇女、自由职业者等为主,他们从事的是小规模经济活动。当个人网上交易达到一定规模时,会出现分化,一些干得好的经营者就转变成公司法人性质。本文开头提到的郭勇就是从C到B转化的一个实例。 在国内某著名C2C平台的社区内,很多卖家自称“小强”。因为周星驰的电影,“小强”已经成为网络上蟑螂的代名词。“因为好玩,但也说明我们的生命力顽强,打不死,就像小强。”一位资深卖家这样回答。 截至2007年上半年,淘宝拥有超100万卖家,其中企业卖家3000家左右,不到0.3%,个人卖家比重超过99%。C2C中的中小卖家们甚至不知道他们贡献的点击量成就了什么,但是他们执着地做着电子商务的主流,一年创造几百亿的交易量,令人惊叹。 2008年上半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528.5亿人民币,按照这一几%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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